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6民初5570号
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铁公司)与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27077号民事判决。原告王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幼敏,被告环境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琴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环境设计院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235,000元及违约金(以2,235,000元为本金、按每日2‰的标准自2015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环境设计院委托王铁公司承担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年产560MWGIGS薄膜太阳电池组件建设项目,该合同的项目设计费为2,650,000元。合同签订后,环境设计院支付设计费150,000元。2015年1月末,王铁公司将所有设计图纸按照环境设计院指示通过邮件发送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东乡分院,并在2015年2月5日审图通过,但环境设计院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环境设计院辩称:王铁公司没有完成全部设计内容,且部分通过评审的图纸尚有许多地方待整改,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本案发回重审后,双方当事人称对原审所查部分事实的意见无变化,故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14年11月,环境设计院作为委托方(甲方)与作为承接方王铁公司(乙方)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年产560MWGIGS薄膜太阳池组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合同2.7条约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为承接方承担整个厂区的施工图设计,包括整个厂区的总图以及所有单体(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楼、研发楼、宿舍楼、LOFT办公楼、职工之家、高压变电所以及污水泵房等)的土建施工图设计,以及除生产车间工艺设计(包括车间洁净室、空调、车间电气、工艺布置等)有关的所有景观绿化、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的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编制;第5条约定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设计费2,650,000元;第6条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795,000元,提交全部施工图后七日内,甲方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795,000元,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并审图通过后的7日内,甲方应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795,000元;……合同第7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环境设计院支付设计费150,000元。
涉案项目施工图设计报价单:总部办公楼309,200元、LOFT办公室103,980元、员工宿舍楼192,820元、餐厅64,520元、研发中心44,920元、职工之家44,920元。
2015年1月9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东乡分院(乙方)与江西天鑫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委托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乙方完成出图工作后将同时向甲方提交所有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副本……。
江西省抚州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日至2月4日对涉案项目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进行初审,提出64项审查意见。2015年2月5日,江西省抚州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涉案项目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出具《终审意见书》,审查意见为“按审查意见答复后建筑及结构各专业均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出具《审查合格书》。
审理中,王铁公司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2369号公证书,旨在证明原环境设计院的员工张宏在《江西天惠项目情况说明》的签字是真实的;该份情况说明写明张宏在2016年6月30日收到来自于环境设计院付堃的邮箱转发自王铁公司的员工沈友杰邮箱发送的江西天惠光电车间、仓库的文件,现附件内容已无法打开,但当时下载的内容包括电气、建筑、结构、暖通、水的全部图纸,并将下载到本地电脑的该邮件的附件内容刻录至空白光盘。对此,环境设计院提供证人张宏的证人证词,该证词写明其原为环境设计院的员工,公证书是在其现在工作的办公楼下面的星巴克做的,公证处没去过,情况说明是王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铁打印好让其签字的,但是看在老同事马野的面子上签字的,当时在现场看见王铁、马野和公证员,自己不清楚邮件的具体内容,只是把压缩包留底保存。
审理中,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西天鑫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该说明写明:至今没有收到当地政府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没有收到施工图文件16套(只收到6套部分图纸),虽然宿舍楼,职工之家,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通过初步审查,但审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至今没有进行整改,现该工程暂缓施工。
审理中,王铁公司提交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2018年6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写明:王铁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全部设计图纸通过邮件发至我司,因江西天鑫实业有限公司只支付部分费用,故本公司只办理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其余生产车间、原料及成品仓库、场地总体设计、绿化景观设计几项设计未进行审图。但2018年8月20日,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出具《慎重说明》,该说明写明:没有收到涉案项目的全部图纸,之所以在6月27日的情况说明上盖章,是因对方说是代表环境设计院,而不是王铁公司。
审理中,针对同一公司在不同时间出具的内容截然相反的两份说明,本院询问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建平,黄称:“涉案项目因在江西运行,根据江西当地的规定,如果用外省出具的图纸就需要到江西省的建设厅备案,故涉案项目虽然是上海设计的,但对外必须用我们公司的名义。环境设计院的付堃曾陪同王铁公司的设计人员一起到公司来,2018年6月,王铁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二次私下找我,并拿出事先写好的情况说明让我盖章,我一开始以为王铁公司与环境设计院是一家,我也想帮付堃的忙,就盖了公章。后发现情况不对,就打电话给付堃,付堃对王铁公司盖章也不知情。对这一部分的情况说明,以2018年8月20日的为准,2018年6月27日的情况说明是假的。”
审理中,王铁公司称根据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计研究院东乡分院与江西天鑫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只需出具图纸的电子文档,现环境设计院的原员工张宏已言明已收到所有图纸的电子文档,且相关部门已审核完毕图纸,故环境设计院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和违约金;环境设计院则称未收到所有图纸,且初审的时间是2015年2月1日至4日,而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5日,显然王铁公司根本没有对64项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二、发回重审过程中确认的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铁公司确认其并未办理相应的设计资质,没有获得设计资质证书,对此其认为涉案项目是由环境设计院承接了之后再转包给王铁公司的,王铁公司只是代替环境设计院的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环境设计院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对外办理手续的,王铁公司与环境设计院是合作关系,涉案项目应由环境设计院的资质对外承担责任,因此王铁公司并未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有效的;环境设计院认为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无效的,而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王铁公司没有取得资质,环境设计院也存在一定的疏忽,因此,合同无效后,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应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环境设计院已经向王铁公司支付了150,000元,足以支付相应的人工费用,环境设计院亦不需再向王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铁公司认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参照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价款,以此为标准根据双方过错酌情确定环境设计院应支付的钱款,且违约金不再主张。
庭后,王铁公司提交了涉案项目方案设计的图纸以及涉案项目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的施工图图纸用以证明其为涉案项目支出的人力物力,但这些图纸上均没有环境设计院或其他单位的盖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2.王铁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设计量;3.环境设计院应支付的设计费的金额。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案件中,王铁公司没有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而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包含了建设工程土建施工图设计等内容,因此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上述有关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
二、关于王铁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设计量。
王铁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了涉案项目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的施工图图纸,尽管该图纸上没有环境设计院或其他单位的盖章,但是结合2017年2月3日环境设计院向王铁公司出具的“贵司已完成了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的公函以及2015年2月5日的《审查合格书》,可以认定王铁公司已完成涉案项目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设计工作,根据涉案项目施工图设计报价单,王铁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设计量所对应的设计费金额共计760,360元(总部办公楼309,200元、LOFT办公室103,980元、员工宿舍楼192,820元、餐厅64,520元、研发中心44,920元、职工之家44,920元)。
三、关于环境设计院应支付的设计费的金额。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虽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但王铁公司已交付了涉案项目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的施工图图纸,且这些施工图图纸是根据环境设计院的特定要求而设计的,属于不能返还的情形。鉴于合同已部分实际履行,王铁公司亦完成了部分施工图图纸,双方可参照合同的约定按实进行结算。根据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环境设计院应支付王铁公司项目设计费共计760,360元,扣除环境设计院已支付设计费150,000元,环境设计院还须支付王铁公司项目设计费610,360元。至于违约金,王铁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违约金不再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尊重其意愿对此不作处理。
综上,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王铁公司没有取得相应设计资质,因此王铁公司、环境设计院就涉案项目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上述有关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环境设计院应当按照王铁公司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王铁公司已交付了涉案项目中的宿舍一、二,职工之家,办公楼,食堂,研发中心,loft办公楼1、2、3号的施工图图纸,环境设计院应按照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支付王铁公司项目设计费,扣除环境设计院已支付设计费150,000元,环境设计院还须支付王铁公司设计费610,36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610,360元;
二、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80元,由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640元,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巫建强
审 判 员  万健健
人民陪审员  葛安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菁
书 记 员  王心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