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江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332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阜溪街道长虹东街926号(莫干山国家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8KE451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人民币36959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要求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本院冻结,账户内扣划人民币4057.23元予以支付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可供执行,截至2023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365532.77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21执8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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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