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执异123号 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303号3幢二层至五层、6幢一层A区、6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50号1楼东部、2楼、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2021)沪0107执2981号案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勘察公司)以该案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开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现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因被执行人星开公司至今未清偿该案债务,且无财产清偿债务,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该案债务连带责任等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该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查明:根据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沪0107执29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所载: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星开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支付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9月15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343,040元(以下币种均相同)、违约金(含逾期交房违约金)180,0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0元、水电费128,354.4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星开公司仍未履行,且本院在执行中也未查找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星开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记载:星开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登记设立,类型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被申请人***现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被申请人***经本院通知未到庭做**,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由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2021)沪0107执298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本院谈话的音视频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星开公司为被申请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现因该公司无财产清偿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所判定应向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公司履行的债务,而被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星开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对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公司的追加申请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21)沪0107执2981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本院(2020)沪0107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判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履行但尚未履行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