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执2981号
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宪勇,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安,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原告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9月15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343,040元;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含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80,000元;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00,000元;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水电费人民币128,354.4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果。经向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星开娱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审 判 员 戚润华
审 判 员 朱海波
法官助理 袁加孟
书 记 员 潘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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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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