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1003行初4号
原告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四特大道3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柏明,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劳动南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苏忠阳,局长。
应诉负责人柯卫凌,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坚,浙江台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缪海兵,浙江台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财政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66号天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国富,局长。
第三人台州永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海洋广场2幢1311室。
法定代表人叶张正。
第三人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海南村。
法定代表人朱马科。
本院在审理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台州市财政局及第三人台州永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科豪金属制品实业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中,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应海波
人民陪审员 潘盈媚
人民陪审员 王国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汪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