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11执7037号
申请执行人: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大厦5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TUTHX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90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广顺镇洞口村***组轻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4259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力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久长镇上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639239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温州来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路六巷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J94J0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力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温州来昂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16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838986.57元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211执703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