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浦执字第1584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400元及利息。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其他法院正在评估、拍卖中,故发函要求参与分配,但兑现尚需时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4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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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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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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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案号:(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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