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浦执字第1584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400元及利息。 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其他法院正在评估、拍卖中,故发函要求参与分配,但兑现尚需时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依据(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大不同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40,4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案号:(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