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信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中信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甲壳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24民初756号
申请人:浙江中信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9133080277722516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甲壳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307471560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信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甲壳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在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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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旗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宇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