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召松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鼎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11民初3062号 原告: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纪某。 原告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保全费400元,共计749元,由原告安徽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