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122民初3937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包公镇。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
被告:毕某某,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飞到东县。
第三人:林某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毕某某、第三人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安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毕某某、第三人林某某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