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17832号
原告:湖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