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执异36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经济开发区鑫源道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7-C6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森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人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1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贾 立 审判员 李 跃 审判员 张自然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鲁 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