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933号
原告: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鑫源道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10-11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3.87元,由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