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鑫源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志,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田来,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2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7192元。原冻结案号:(2021)津0113执保1383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磊
书 记 员 杨萍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