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67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鑫源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玲,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柳滩东。
法定代表人:田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礼朦,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67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7204.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建工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77204.4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晓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国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