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5486号
原告: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鑫源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91108427。
法定代表人:孙文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714937827。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故应当适用法律规定。经本院(2020)津0103民初6617号生效民事裁定书确认,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我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婷婷
书记员戴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