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3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东信和平公司以欺诈的手段骗取***签订涉案《租赁合同》,在订立合同阶段谎称涉案房屋可用于商业销售,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进而产生纠纷。涉案的租赁合同损害了国家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的利益,属于法定的无效合同。2.***在另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2657号案件中有明确提出申请撤销涉案《租赁合同》,原审判决径行认定***支付全部涉案租金错误。原审判决对于2016年1月至4月争议期间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人认定错误。上述期间涉案房屋系由被申请人占有使用,***不应承担此期间的租金(或使用费)。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上存在错误,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再审本案。
东信和平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案涉《租赁合同》关于租赁房屋用途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及客观事实,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称其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旅游商场并受到辖区政府的清退。事实上,辖区政府是依法对其经营的旅游商场进行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对租赁房屋用途的约定清晰明确,与租赁房屋的登记用途也是相符的。2.***占用及使用租赁房屋期间须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自2016年1月开始拖欠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经多次催告未果,东信和平公司才于2016年8月30日向***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解除与***签订的租赁合同。但合同解除后,***仍拒不退还租赁房屋,至2016年12月5日才将租赁房屋全部退还东信和平公司。在***将租赁房屋全部退还东信和平公司前,租赁房屋始终由***占有使用,***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3.本案二审期间不存在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综上,东信和平公司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1.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厂房)》是否有效;2.***应否支付2016年1月至4月的房屋租金;3.本案一、二审应否中止诉讼。
关于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厂房)》是否无效的问题。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厂房)》第二条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为工业厂房,可用于生产、研发、办公、销售展览。涉案出租厂房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规划用途为工业。《房屋租赁合同(厂房)》对房屋的用途约定明确,***在签订合同时是了解的,***申请再审主张东信和平公司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厂房)》应认定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厂房)》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并无不当。
关于***应否支付2016年1月至4月的房屋租金问题。根据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自2016年1月开始拖欠厂房租金、2016年3月开始拖欠厂房水电费、宿舍租金及宿舍水电费。一审庭审中,***认可东信和平公司请求的厂房租金及管理费405520元、2016年3月-2016年4月宿舍租金13481.67元的数额。***实际于2016年12月5日才将涉案租赁房屋交还给东信和平公司,二审判决***支付2016年1月至4月的房屋租金并无不当。***申请再审认为该期间涉案房屋由东信和平公司占有使用,其不应承担此期间的租金,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一、二审应否中止审理的问题。根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该案是***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其与东信和平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返还租房押金。而本案是东信和平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针对不同的诉求依法进行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宣判处理,并无不当。本案并不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提出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