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某有限公司;山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181民初1680号 原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东段68号园区总部基地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唐槐产业园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誉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