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志丹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625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集团志丹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集团志丹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恢复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电梯保养费17800元;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支付本案诉讼费2125元;4.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178000元,诉讼费2125元,执行费2570元,对于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625执恢6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6月6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