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恢504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二路23号万景花园1幢1单元10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三贤路南段西侧天泓广场501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4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833679.8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本院已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本院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权、以及互联网银行,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在本辖区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消措施。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天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