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3095号
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4元,减半收取计7037元,由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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