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56601504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集团志丹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555666623Y。
法定代表人:孙有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集团志丹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5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集团志丹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178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