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099号
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政,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涛,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杜玄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西安鄠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鄠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02元,由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邓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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