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保486号
申请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冯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103执保3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60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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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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