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福德森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民初6082号
申请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政,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涛,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冯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陕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5561.72元或等额的财产。申请人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审申请错误误致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在审理时,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陕0103民初608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申请人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陕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5561.7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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