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174号
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旭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政,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涛,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雷雨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雷雨金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成楼宇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8元,减半收取计14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霁 月
二O二 O年六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 丹
打印:扈艳红 校对:王芊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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