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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693号 原告:东阿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新城办事处S324与S329交叉口北2公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RRLNF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江新区翠华路号佳和商务大厦B座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X2DX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420572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9652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聊城市凤凰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55437219W。 法定代表人:季峰,董事长。 原告东阿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凤凰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7元,由原告东阿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