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693号
原告:东阿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阿县新城办事处S324与S329交叉口北2公里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RRLNF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江新区翠华路号佳和商务大厦B座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X2DX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716022。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
被告: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420572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79652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聊城市凤凰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55437219W。
法定代表人:季峰,董事长。
原告东阿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凤凰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7元,由原告东阿县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