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12民初1499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负责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江苏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35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