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6)陕0881执保883号
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陕0881民初54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107665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881民初5485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