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创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之妻。
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
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门市鲅鱼圈区。
上诉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24)皖062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