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1民初872号
原告:***,男,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左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娜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