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21民初872号

原告:***,男,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男,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左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娜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