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5民初97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生,个体户,高中文化,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与学府路交叉东南处(百贝珍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3元,减半收取22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戴幼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