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4民初74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陇川县。
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080405920C。
法定代表人:左水华。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创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兴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金祖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