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明县人民政府、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1728行初107号 原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东明县司法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东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被告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明县人民政府、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复议、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9日以对东明县人民政府、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需要分开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对东明县人民政府、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需要分开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