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8民初1648号
原告:***,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7177号,菏建集团综合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孟国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生,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提交书面申请称,原告***和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纠纷已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即:由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7500元。现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7500元赔偿金交于了原告***,双方涉案矛盾已经化解完毕,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并要求撤回对被告***、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就涉案纠纷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双方涉案矛盾已化解,且无其他争议。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相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