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执105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国义,职务,董事长。
所住地:菏泽市长江路7177号菏建集团综合楼2501室。
***与菏泽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李铁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边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