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6932号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富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苏立新。
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思源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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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沈增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