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中执字第00313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以下简称地质矿产勘查院)与淮安淮阴华尔润红星盐矿有限公司、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润化工公司)、华尔润玻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地质矿产勘查院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华尔润化工公司购买的,位于淮安市区韩侯花园35套房地产。另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因涉案较多,其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华尔润集团正在破产重组,且债务由重组后的企业统一处置。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勘查院向本院申请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地质矿产勘查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惠更虎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