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以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被申请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书面复函称,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
本院经形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申请人淮安市地质矿产勘查院申请对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