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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屈某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7922号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陕西某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陕西某某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