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28执95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381.95元,本案执行费1556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人现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528执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