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渭南秦帆远工贸有限公司与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279号 原告:渭南秦帆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63号液化气家属院前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四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汉韵阁E4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远大臻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路9号北绿地中心A座3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渭南秦帆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新鸿业生态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远大臻航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5年1月14日,原告以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秦帆远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秦帆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2.5元,由原告渭南秦帆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