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8民初2793号
原告:高某,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延安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地址:陕西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
原告高某与被告陕西某某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立案后,未在规定时间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人也书面表示不交诉讼费自愿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