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8民初3335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xxxx1814。
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948。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囡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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