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302民初6236号 原告:陕西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站南大道6号院世纪景园小区2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4343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2年8月6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陕西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远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与胜远公司均不服提起诉讼,本院分别立案受理,立为(2024)陕0302民初6236号和(2024)陕0302民初6229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起劳动争议诉讼,***与胜远公司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故依法应当将(2024)陕0302民初6236号和(2024)陕0302民初6229号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302民初6236号案件并入(2024)陕0302民初622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