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2691号
原告:陕西金利源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办西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阡礼路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金利源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宏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金利源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利源模板租赁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金利源模板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