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建设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502民初2704号 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建设局,地址通辽市。 负责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86.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收取25.00元,由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8361.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