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民终2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东路127号C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676333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森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216-2号院同汇花园三期4号楼17层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3393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森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2民初1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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