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6644号
原告:深圳某壳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女,广东某电力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某壳体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壳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