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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某壳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6644号 原告:深圳某壳体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女,广东某电力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某壳体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某壳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桂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