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执1557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荣发路**3-1厂房**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0090N。
法定代表人:戴浩霖。
被执行人: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世界金融中心裙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UL12Q。
法定代表人:周素萍。
申请执行人广东深霖达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303民初38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欠款人民币111,386.00元及迟延支付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小茶小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李欣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宸栋